- 一、臺北市政府各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本府各政風機構)為增進各機關員工熟悉各項政風法 令,以培養知法守法及廉潔從公精神,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各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應重視品質及其成效,並切合員工需求。
- 三、政風法令宣導內容如下: (一)各項政風法規、政令。 (二)端正政風相關法律常識。 (三)已判決確定之政風案例。 (四)提倡拒受餽贈、不當邀宴、關說、請託之優良政風。 (五)鼓勵檢舉貪瀆不法。 (六)表揚獎勵廉能事蹟。 (七)強化行政革新與為民服務理念。 (八)其他有關端正政風之宣導事項。
- 四、政風法令宣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利用網路資源,置放有關政風法令題材之宣導資料。 (二)配合員工職前及在職訓練,或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安排相關政風法令宣導課程或 邀請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學者專家等作專題演講。 (三)利用機關刊物刊載有關政風法令宣導文字、圖畫或貪瀆不法案例等資料。 (四)適時編製、購置或轉發有關政風法令宣導之刊物、宣導品、動畫、摺頁、標語、 電子郵件或海(壁)報等資料。 (五)舉辦宣導政風法令之講習、座談、觀摩、徵文、專題演講比賽、測驗、有獎徵答 、繪畫等競賽或活動。 (六)針對員工廉能事蹟,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表揚或獎勵。 (七)利用電視、電子字幕看板、視訊牆或廣播等大眾媒體傳播方式宣導。 (八)其他可增進員工法紀觀念之宣導作為。
- 五、本府各政風機構應依據機關環境特性及業務需求,訂定具體可行之宣導作為,併入機關 政風工作年度計畫據以執行。
- 六、本府各政風機構執行本要點,應協調人事單位妥為分工,並編列適當預算積極辦理。
- 七、本府政風處統籌策劃及督考所屬各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並將執行成果,適 時提報本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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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4
臺北市政府各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95)府政三字第09530229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政風法令宣導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