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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府政三字第8907429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高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效率,以達全面審查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構) 學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條及第十 一條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以下簡稱申報人)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 辦理財產申報。
  • 三、申報人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應以網路申報財產。但異動申報截止日在八十九年十一 月九日以前者不在此限。
  • 四、申報人辦理網路申報應先申領電子憑證。 電子憑證核發及管理機關為本府政風處。
  • 五、申報人領取憑證後,應於法定期間內以電腦登錄財產申報資料,使用電子憑證將申報之 資料作簽章加密程序,並上傳完成申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 ,申報人財產申報之自行申請更正及受通知限期補正,其程序亦同。
  • 六、主管派免權責機關應於申人之派令上註明就任該職務者應依法申報財產,並副知本府政 風處。 申報人就 (到) 職後,其服務機關 (構) 學校之人事單位應以就 (到) 職通知書通知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之受理申報機關 (構) 。
  • 七、受理申報機關(構)除審核財產申報資料外,申報人職務如有異動,並應隨時登錄。
  • 八、申報人申報資料之發還、銷燬及移轉等相關事宜,由受理申報機關 (構) 辦理。
  • 九、申報人對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系統之安裝或操作使用,如有疑問時,本府政風處應予 協助。
  • 十、辦理本作業規定所需費用,由本府政風處統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受理申請查閱申報人資料之作業,由本府政風處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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