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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政三字第09432112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效率,以達全面審查目標,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 十一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 點辦理財產申報。
  • 三、申報人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應以網路申報財產。
  • 四、申報人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辦理網路申報,應於申報前申辦內政部自然人憑證(以下 簡稱電子憑證)。 本府申報人因財產申報之需要,申辦內政部自然人憑證,其申辦費用,由各申報義務人 所屬機關支付。
  • 五、申報人應於法定期間內,以電腦登錄財產申報資料,使用電子憑證將申報之資料作簽章 加密程序,並上傳完成申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申報人財 產申報之自行申請更正及受通知限期補正者,其程序亦同。
  • 六、主管派免權責機關,應於申報人之派令上,註明就任該職務者,應依法申報財產,並副 知本府政風處。 申報人就(到)職後,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之人事單位,應以就(到)職通知書通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之受理申報機關(構)。
  • 七、受理申報機關(構)除審核財產申報資料外,申報人職務如有異動,並應隨時登錄。
  • 八、申報人申報資料之發還、銷毀及移轉等相關事宜,由受理申報機關(構)辦理。
  • 九、申報人對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系統之安裝或操作使用,如有疑問時,本府政風處應予 協助。
  • 十、辦理本作業規定所需費用,由本府政風處統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受理申請查閱申報人資料之作業,由本府政風處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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