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 簡稱產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商業發展科:特色產業發展、法定消費者保護業務、商業團體發展及 公平交易業務之協辦等事項。 二 登記服務科:商業及公司登記管理等事項。 三 商業管理科:特定行業管理、規劃、執行、違規商業輔導查處及商品 標示業務等事項。 四 商業輔導科:商圈發展及轉型升級輔導等事項。 五 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及訓練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研考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 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產業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產業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產業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產業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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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363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