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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034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建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公司登記、管理及資格證明抄錄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商業管理計畫之規劃及擬訂、違規商業之稽查裁處及維 護公共安全方案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商業發展策略之規劃及推動、中小企業輔導、工商綜合 區協議事宜、產業振興方案、商品標示抽查、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 、商展申辦等事項。 五 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研究、資訊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等 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 科員、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宜,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個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附件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註
    處長 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副處長 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主任秘書 薦任
    專門委員 薦任
    科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秘書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 職等辦理。
    專員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 職等辦理。
    股長 薦任 一○ (一) 秘書室股長其中一人由分析師 兼任。
    分析師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四一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助理管理師 委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科員 委任或薦任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合計 八五 (一)
    附註: 一 本編製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因為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專員、 科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 原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移撥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 置為書記。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建設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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