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產業發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商業登記科:商業登記管理等事項。 二 公司登記科:公司登記管理等事項。 三 商業管理科:特定商業管理業務之規劃、擬定、執行及違規商業之查 處等事項。 四 商業輔導科:商業輔導、商品標示業務、公平交易業務之協辦、法定 消費者保護業務、商業團體輔導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檔案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等事項。 六 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訓練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 科員、設計師、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 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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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6
臺北市商業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88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商業處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