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市民參與、發揮專業諮詢、整合政策規劃及研訂發 展策略,以加速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發展,特設臺北市經濟發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二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另一人由市長 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交通局局長。 (四)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三十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體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年度及中長程經濟發展政策。 (二)營造有利之經營環境,創造商業契機。 (三)整合本府與民間之財力資源,活絡本市經濟活動。 (四)核議本府重大經建投資計畫之規劃。 (五)適時與相關業界召開研討會,強化經濟發展政策之前瞻性與可行性。 (六)其他與本市經濟發展有關之重要事宜。
- 四、本會得分組研議經濟發展事宜,所設各組及其任務如下: (一)財政金融組:研議強化本市經濟發展之財政金融政策。 (二)產業發展組:研議本市之產業發展政策。 (三)交通發展組:研議加速本市經濟發展之交通政策。 (四)都市發展組:研議本市之都會發展政策。 各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分由財政局局長、產業發展局局長、交通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 長兼任,本會委員得依其專長參加一組或二組;各組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各組召集人 指派人員兼任。
- 五、本會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總召集人擔任主席。 各組工作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各組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本會及各組工作會議視需要,得隨時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 六、各組工作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各相關機關辦 理。
- 七、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本會會務;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財政 局指派人員兼任,襄助執行長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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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6
(廢) 臺北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1828100號函;並自104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