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電匠非經考驗合格領得證明書,不得工作。 電匠考驗分甲乙兩種,其考驗事宜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辦理。
- 第 3 條電匠考驗每三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考驗,其考驗日期及簡則由建設局公告之。
- 第 4 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辨色力正常,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甲種或乙種電匠考 驗: 一、甲種電匠: (一)高級工業職業以上學校電機科系畢業者。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一年以上,具 有證明文件者。 (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 件者。 (四)曾經乙種電匠考驗合格領得證明書者,並擔任電器技術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 件者。 二、乙種電匠: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一年以上,具 有證明文件者。 (二)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 件者。
- 第 5 條甲種電匠考驗科目如左: 一、筆試:電學常識(電氣理論、照明理論、電機機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 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一)電工識圖。 (二)使用工具之技能。 (三)電氣儀器(表)之使用。 (四)高低壓電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五)控制電路裝配。 (六)高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七)高低壓電纜之裝配。 (八)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九)活線工作技能。 (十)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十一)屋外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十二)工作安全之措施。 乙種電匠考驗科目如左: 一、筆試:電工常識(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 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一)電工識圖。 (二)使用工具之技能。 (三)電氣儀器(表)之使用。 (四)控制電路裝配。 (五)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六)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七)低壓電纜之裝配。 (八)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九)低壓活線工作技能。 (十)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十一)工作安全之措施。
- 第 6 條電匠考驗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工作實驗,工作實驗不及格者,不予發給合格證明書。
- 第 7 條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書由建設局發給之,並得酌收工本費。
- 第 8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