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登記費、執照費、查閱費、抄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前項規費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 納執照費二千元。
-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 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千元。
- 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千 元。
-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二千元。
- 公司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一千元。
-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三百元。
-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三百元;如需抄錄,每千字或不足一 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
- 學術機構、商業團體、財團法人或其他有關機構從事與商業有關之研究或調查,經申請主 管機關審核同意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左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 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公司另繳納抄錄費十元: 一、公司統一編號。 二、公司名稱。 三、公司所在地。 四、資本額。 五、代表人。 六、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七、所營事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提供之資料。
- 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件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申請核給印鑑 證明書,每件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或執照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變更之登記者。 二、申請停業登記、解散登記或撤回認許登記者。 三、申請設立登記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 本規則所定之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