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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87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23日經濟部(87)經商字第87229223號令修正發布第9、10條條文;並增訂第5-1條條文
  • 第 1 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登記費、執照費、查閱費、抄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前項規費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 第 3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 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千元。
  • 第 4 條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國境內營業所 用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二千元。
  • 第 5 條
    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並 繳納執照費二千元。
  • 第 5-1 條
    公司申請增資、減資登記併案辦理者,其登記費按實際增加資本總額每四 千元一元計算;未增加者繳納三百元,並繳納執照費二千元。
  • 第 6 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申請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二 千元。
  • 第 7 條
    公司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應隨文繳納執照費一千元。
  • 第 8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三百 元。
  • 第 9 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一公司應繳納查閱費三百元,如需抄錄公 司登記事項卡,每份需繳納一百元;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 ,應繳納抄錄費二百元。
  • 第 9-1 條
    學術機構、商業團體、財團法人或其他有關機構從事與商業有關之研究或 調查,經申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磁帶抄錄左列 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 加抄錄一公司另繳納抄錄費十元: 一 公司統一編號。 二 公司名稱。 三 公司所在地。 四 資本額。 五 代表人。 六 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七 所營事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提供之資料。
  • 第 10 條
    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證書費一百元 。
  • 第 11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或執照費: 一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者。 二 申請停業登記、解散登記或撤回認許登記者。 三 申請設立登記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 第 12 條
    本規則所定之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 1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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