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特訂定本 標準。
- 第 2 條本標準所稱營業地磅,係指以固定地磅計量車輛及其裝載貨物重量之營利 事業。
- 第 3 條經營地磅業者應檢具申請書、位置圖及配置圖,報請本府建設局會同警察 局、工務局查勘核覆,確認無礙道路交通安全者,始得檢同度量衡主管機 關對所裝用地磅檢定合格證明,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申請設立登記 ;經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第 4 條申請設置營業地磅應依左列規定: 一 營業地磅之進出口距交叉路口、公車站、鐵路平交道,不得少於三十 公尺。 二 地磅外緣距道路計畫用地之邊緣,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 進出地磅自備通道,寬度不得少於七公尺,長度不得少於二十公尺, 通道路緣半徑,不得少於八‧七公尺。 四 可供地磅使用之空地面積,不得少於二四○平方公尺。 五 進出地磅之公用道路寬度,不得少於十二公尺。 六 住宅區不得設置地磅。 七 學校四週一百公尺內,不得設置地磅。
- 第 5 條違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者,由警察局或建設局依有關法令取締處罰之。
- 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