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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08833號令訂定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自來水設備檢驗項目如左: 一 取水設備:包括淺井、深井、集水井、取水管渠、集水暗渠、引水壩 、取水口、取水塔、取水井、輻射井、聯絡井、沉砂池等。 二 貯水設備:包括攔水壩、蓄水庫等。 三 導水設備:包括導水管、導水隧道、水管橋、排氣閥、制水閥、排泥 管、沉砂池、聯絡井、減壓井、窨井、抽水井、抽水機室、空氣壓縮 機、抽水機、電動機、汽油機、汽油發電機、柴油機、柴油發電機、 配電盤等。 四 淨水設備:包括水廠配管、水管廊、制水閥、聯絡井、氣曝塔、氣曝 池、加藥池、混和池、水躍池、膠羽池、沉澱池、高速膠凝沉澱池、 慢濾池、快濾池、濾率調節井、清水池、抽水井、洗砂水池、洗砂槽 、堆砂場、排水井、消毒槽、消毒室、藥品儲藏室、水質檢驗室、洗 砂機、抽水機、電動機、水位計、水頭損失計、膠凝機、加藥機、注 入式消毒機、儀錶盤、配電盤、配電箱等。 五 送水設備:包括送水管、水管橋、排氣閥、排泥管、製水閥、抽水井 、窨井、抽水機室、抽水機、電動機、汽油發動機、柴油機、柴油發 電機、配電盤等。 六 配水設備:包括配水幹管、配水管網、水管橋、排氣閥、排水閥、排 泥管、減壓閥、安全閥、救火栓、配水池、高架配水池、配水隧道、 配水塔、抽水井、抽水機室、流量計室、窨井、流量計、抽水機、電 動機、配電盤等。
  • 第 3 條
    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由自來水事業訂定報本府建設局核備後行之。 定期及特別檢驗報告表示由本府建設局訂之。
  • 第 4 條
    自來水設備之檢驗分為左列各類: 一 日常檢驗:日常檢驗,由自來水設備操作人員依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 規定檢驗並製成紀錄。 二 定期檢驗:定期檢驗,除電氣機械設備每半年施行一次外,其他自來 水設備每年施行一次。 三 特別檢驗:特別檢驗,於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施行之。
  • 第 5 條
    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報告表連同改善報告,於檢驗後一個月內 函報本府建設局核備。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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