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維護台北水源特定區自來水水源、水量、水質潔淨與安全措施,並促進 地方和諧及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於台北水源特定區適用之。但大台北華城、花園新城、湖山新城及 直潭社區等除外。
- 第 3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於每度水費外加款提撥。 前項外加提撥款應設專戶專款專用,並應設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其組 織由台北市政府擬訂,經台北市議會同意定之。
- 第 4 條本辦法回饋項目如左: 一 簡易自來水設施。 二 環境、教育改善設施及原住民民俗活動。 三 公共設施。 四 特定項目之補償。
- 第 5 條本辦法回饋計畫由台北水源特定區內地方市 (鄉) 公所按年度提報專戶管 理及運用委員會審議後執行辦理。
- 第 6 條本辦法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市 (鄉) 公所及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預算及決算報告應送台北市議會審議。
-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