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所稱壩區,係指自一號橋至車閂寮碼頭之水庫用地範圍,包括道路、大壩、發電 廠、辦公廳舍及水域等範圍劃為管制區(以下稱管制區)。
- 三、管制區內除應遵守「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之規定外,嚴禁垂釣、 遊樂、露營等活動。
- 四、管制區非經本局同意,禁止人、車進入。
- 五、經由本水庫出入之居民,進出管制站時經駐警人員查驗攜帶物品登記後放行。 前項居民之親友進入管制站,應攜帶身分證件,並由居民親自帶領或事先登記。
- 六、接洽公務、訪問或工程施工人員進入管制區時,應憑機關公文或電話洽本局同意後,辦 理登記及查驗,並以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換取識別證,離去時換回。
- 七、器材、物料等,進出管制站時,應依規定辦理登記查驗事宜。
- 八、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局駐警人員得以拒絕進入或驅離,情節重大者,送請有關單位處 理。
- 九、管制區內如發生有關安全或重大事故,駐警隊應即時依規定處理,必要時通報就近憲警 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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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1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壩區管制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7日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2)翡秘字第1498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