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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4)北市翡營字第1043066190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頒之日起生效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所有之船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船筏之管理,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本局船務管理單位為經營管理科,下設任務編組航務管理站(以下簡稱航管站)指派專 人負責船筏管理、調度及航行事項。
  • 四、本局船筏航行、停泊、進出碼頭等均受航管站之管制,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駕駛或操作。
  • 五、本局船筏依使用性質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公務用船:供觀摩視導、調查研究、測量施工、設施維護、水域巡邏及上級指派 之用。 (二)交通用船:供水庫南岸居民交通之用。 (三)救援用船:供水庫南岸居民緊急接應及臨時突發事故處理之用。 前項用船由經營管理科統一調度。
  • 六、本局船筏調派使用: (一)公務用船: 1.水域巡邏依駐衛警察隊巡邏計畫辦理,遇臨時勤務不及事先申請調派時,應於 事後補辦手續。 2.觀摩視導用船由主辦單位先會經營管理科並按程序報准後,填送派船單辦理, 其餘公務用船由主辦單位逕填派船單辦理。 (二)交通用船: 1.由航管站依排定班船逕行調派。 2.臨時加開班船,由航管站視情況調派,並應於事後報備。 (三)救援用船:由航管站值班人員視實況逕行緊急派船,並應於事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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