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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4)北市翡營字第104306618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之日起生效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船筏執勤人員安全及航行秩序,防範災難 ,提高航運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船筏執勤人員,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均應遵守本注意事項。
  • 三、本局航務管理站(以下簡稱航管站)值班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實掌握了解水域內本局所有船筏之動態。 (二)隨時保持無線電正常及暢通。 (三)隨時注意氣象狀況,並與水庫操作科保持連繫,了解水位升降情況,適時調整浮 臺繫纜及船席。 (四)各項油料之提撥及存放應適量、安全。 (五)颱風或天候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颱風警報發布後,通知全體船工停止休假加強戒備。 2.水面航行有安全顧慮時得視實際狀況停止船筏航行,並即報備。 3.人員值班時,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風、浪過大,無法掌控情況時,應 即撤退,並向上級報告。 4.必要時得要求駐衛警察隊派員支援。 (六)接獲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如接獲船筏行駛中故障或碰撞通報時,應將情形通知管理員、股長或科長,作 為後續處理研判及指示緊急應變措施,並將指示情形記錄於值班日誌後陳核。 2.值日人員接獲指示後應立即調派其他船筏救援。 (七)保持航管站內外周圍環境之整潔。 (八)確實填寫值班日誌。
  • 四、船筏駕駛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身攜帶無線電話機,並保持良好狀況,隨時與航管站連繫。 (二)絕不酗酒駕駛船筏或有破壞團體榮譽情事。 (三)禁止無照駕駛,並不得將船筏交職務以外之他人駕駛。 (四)啟航前十五分鐘應到達碼頭,並先檢查機件、油料及發動引擎備航。 (五)嚴禁超載或超速以策安全,非緊急需要引擎應保持八成以下轉速。 (六)引擎起動後應將油桿放於低速位置( SHIFT)方可轉動排檔前進或後退,不可一 次將前進排檔直接換到後退排檔。 (七)在後退排檔時,禁用全速以免震動太大損壞機器。 (八)駕駛船筏應隨時注意儀表板上之各項讀數,若有異狀應立刻減速或停車,並將情 形以無線電報告航管站,必要時可要求派人支援檢修調整。 (九)兩船筏迎艏正遇有碰撞危險時,應各改變航向,朝右轉向彼此以左舷相對通過。 (十)兩船筏交叉相會,如果來船筏在右方,應即減速禮讓,預防碰撞。 (十一)兩船筏相遇,經過他船(筏)船(筏)後時,應減速慢行,以免波浪較大遭遇 船筏翻覆危險。 (十二)隨時注意水面漂流物及水中可見到之物體,防止船筏體碰撞及車葉絞損,了解 船筏吃水深度,淺水區不得駛入,以免擱淺或碰損船筏體。 (十三)經常保持船筏內外整潔及良好視線。 (十四)隨時保持警覺,航行中如有危及本船筏安全之顧慮時,應即採取安全措施。 (十五)遇風浪過大,船筏航向無法控制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航,並將情況報告航管 站。 (十六)夜航時,必須按規定開啟燈號,不得違反航行規章。 (十七)船筏航行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通報航管站並停船搶救。 2.航行中遇臨時故障或碰撞時應立即通報航管站,將情況詳細說明。 3.船筏回航後應會同檢修人員檢視受損情形,並作成紀錄,且應儘速辦理修 復事宜。 (十八)航行結束後,應填寫航行紀錄。
  • 五、船舶助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船舶航行前: 1.協助解除纜繩。 2.協助乘客上船舶並注意安全。 3.協助及提醒乘客穿著救生衣。 (二)船舶航行中: 1.隨時留意乘客及船舶周圍安全。 2.注意乘客是否穿著救生衣。 3.通過第 2攔木浮柵船閘時,協助啟閉船閘。 4.航行中如果有人落水應立即告知駕駛並搶救。 (三)船舶回航後: 1.提醒乘客脫下救生衣。 2.協助乘客下船舶並注意安全。 3.協助繫牢纜繩。 4.協助清理船舶。 5.任務結束後應至航管站於航行紀錄簽名。
  • 六、交通用船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收受餽贈,不接受招待。 (二)隨時檢查船上安全設備,開航前應向乘船人員說明救生衣放置位置及穿戴方法。 (三)除特殊需要外,應依規定時間航線行駛,依序靠泊,如有脫線、脫序情況,應在 工作報表記述報備。 (四)保持服裝儀容整潔,服務親切,態度和藹。 (五)交通用船開航前,配合駐衛警察隊維持乘船秩序。 (六)乘員上下船應特別注意安全,避免發生危險。
  • 七、公務用船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接待參觀水庫之賓客時,準用前點規定。 (二)水面漂流物撈取作業時,應穿戴救生衣及安全帽。 (三)清除漂流物時,應特別注意勿讓垃圾接近推進器,以免發生危險。 (四)大壩上游攔木浮柵應隨時保持關閉。 (五)水域巡邏勤務由駐衛警察隊指揮,惟須向航管站報備,並保持聯繫。 (六)執行巡邏勤務時,未經許可,嚴禁搭載非執勤人員。
  • 八、無線電話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話內容力求簡單明了,快慢適中,並注意禮貌。 (二)通話完畢應即時登記通話時間、單位及內容。 (三)嚴禁公務以外之談話。 (四)通話時一律使用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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