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0)北市翡秘字第1103004242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翡翠水庫水資源保育及 環境教育,並宣導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維護大壩及水源水質安全,以接待下列團體、人員為原則: (一)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員工師生組團者。 (二)人民團體、公私營事業單位員工組團者。 (三)政府各機關邀請來華訪問之外賓。 (四)一般民眾報名參加水資源保育教育宣導活動者。 (五)報名參加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之機關及團體。 (六)其他經本局同意者。 前項總接待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一萬六千人為原則。
  • 三、接待參觀以辦公時間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專案辦理。
  • 四、參觀者應事先向本局洽訂時間,經本局同意者,准予進入水庫管制區 參觀。 參觀者應注意自身安全,並不得有妨礙水源安全之行為。
  • 五、接待方式視參觀者特性及需求之原則安排: (一)簡報:多媒體簡報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環境教育課程。 (二)參觀地點: 1.水資源生態教育館。 2.大壩景觀平臺。 3.蕨園。 4.食蛇龜復育中途之家。 5.人工模擬降雨冲蝕槽。 6.蛙園。 7.蝶園。 8.其他。
  • 六、特別管制區禁止參觀,如有特殊情形須開放參觀時,應先簽請核可, 並由業務主管單位指派專人引導。
  • 七、高級長官、外賓等參觀,由本局駐警隊負責引導,並維護安全。
  •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本局視需要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