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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0)北市翡秘字第902011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接待參觀團體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接待參觀作業要點)
  • 一、本局為增進各界對水庫水資源保育與水質維護之瞭解及重視,並宣導國家重大經濟建設 之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維護大壩及水源水質安全以接待左列團體、人員為限: (一)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員工師生組團參觀者。 (二)人民團體、公私營事業單位員工組團參觀者。 (三)政府各機關邀請來華訪問之外賓。 (四)一般民眾報名參加水資源保育教育宣導活動者。
  • 三、接待參觀團體業務由本局秘書室主辦,必要時由其他相關單位支援之。
  • 四、接待一般團體由秘書室派員主持,如為高級長官、民意代表、專家學者或外賓,則簽請 局長指派專人主持。
  • 五、接待參觀團體以辨公時間為原則,星期例假日不予接待,其有特殊情形者專案辦理。
  • 六、參觀團體、人員應事先向本局洽訂時間,經本局同意者,准予進入水庫管制區參觀。
  • 七、接待方式分簡報、參觀二部分,規定如下: (一)簡報:口頭及多媒體簡報為主,必要時採用其他方式簡報。 (二)參觀:1.引導壩區參觀。2.視需要協調參觀翡翠電廠。3.水域巡視參觀均予婉拒 ,其有特殊者專案處理。
  • 八、接待一般團體地點在簡報室舉行,高級長官、專家學者、外賓等得在貴賓室接待。
  • 九、凡高級長官、外賓等參觀,由本局駐警隊負責引導,並維護安全。
  • 十、特殊管制地區禁止參觀,如有特殊情形須開放參觀時,應先簽請局長核可,並由業務主 管單位指派專人引導。
  • 十一、星期例假日如逢政府高級長官臨時來訪,值日人員應即時通報局長或相關長官,局長 或相關長官未到達前負責引導陪同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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