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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3)北市翡秘字第1033078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翡翠水庫水資源保育及環境教育,並宣導 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維護大壩及水源水質安全,以接待下列團體、人員為原則: (一)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員工師生組團者。 (二)人民團體、公私營事業單位員工組團者。 (三)政府各機關邀請來華訪問之外賓。 (四)一般民眾報名參加水資源保育教育宣導活動者。 (五)報名參加翡翠水庫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之機關及團體。 (六)其他經本局同意者。 前項總接待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一萬六千人為原則。
  • 三、接待參觀以辦公時間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專案辦理。
  • 四、參觀者應事先向本局洽訂時間,經本局同意者,准予進入水庫管制區參觀。 參觀者應注意自身安全,並不得有妨礙水源安全之行為。
  • 五、接待方式視參觀者特性及需求之原則安排: (一)簡報:多媒體簡報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環境教育課程。 (二)參觀地點: 1.水資源生態教育館。 2.大壩景觀平臺。 3.蕨園。 4.食蛇龜復育中途之家。。 5.水土保持復育區。 6.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 7.其他。 (三)水域活動以公務相關業務或環境教育為限。
  • 六、特殊管制地區禁止參觀,如有特殊情形須開放參觀時,應先簽請核可,並由業務主管單 位指派專人引導。
  • 七、高級長官、外賓等參觀,由本局駐警隊負責引導,並維護安全。
  •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本局視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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