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24日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4)北市翡秘字第2910號函修正發布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八十三年六月二日(八十三)府秘四字第八三0三三七五二號函辦理 。
  • 二、目的:為發揮整體行政力量,充分有效處理各種危機事件,期能減低損害確保本水庫及 人員安全。
  • 三、本要點所稱危機事件,系指本局遭受重大之天然災害(水、風、震災)、工程災害、火 警、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突發事件,嚴重危害本水庫及人員安全,必要須立即反應與處理 。
  • 四、實施方式: (一)組織: 本局危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危機處理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 人二人,分別由副局長及主任秘書擔任之,委員若干人,由簡任技正、安檢科、 操作科、經管科、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主管擔任,政風室主任並兼 任小組緊急連絡人(小組成員名冊及任務如附件一)。 (二)處理要項: 1.上班時間:各相關主管科室接獲偶突發事件,應確時瞭解事件性質,如屬一般事 件,依業務權責處理,如屬危機事件,應立即向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報 告,視狀況需要,動員自衛編組或相關人員作緊急處理。 2.下班時間及例假日:發生危機事件,值日(勤)人員應即通報小組緊急連絡人( 政風室主任),並向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報告,另視危機事件 性質通知相關委員動員所屬處理(危機事件處理程序表,如 附件二)
  • 五、善後處理 (一)任務完成後應立即展開檢討。 (二)召集專案會議檢討處理方式及責任。 (三)陳報事故報告。
  • 六、經費 參與搶救作業之費用悉依市府及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 七、訓練及演習 危機事件之演(訓)練,主管科室應模擬各種事故狀況不定期演習。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