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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2月14日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4)北市翡秘字第360號函訂頒
  • 一、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暨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方 案執行計畫」辦理,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
  • 二、本要點之實施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 三、本要點之主要目標,在於遭遇枯旱期間,能把握平時氣象條件等之有利時機,造雨補注 ,並蓄存於水庫以利調配供水,適度紓解水荒危機,以確保水資源安全運用。
  • 四、本局實施人造雨之主辦單位為操作科,依據水庫左列蓄水量及水文狀況,洽請中央氣象 局配合通報觀測氣象條件,以決定何時,在何地實施人造雨: (一)依水庫運轉規線,當水庫水位降達標高一四0公尺(下限以下),而南、北勢溪 合計流量不及每秒十五立方公尺,且在此之前水庫集水區連續十五日之累計降雨 量未達一00公厘時,為進入實施地面人造雨階段。 (二)水庫集水區連續三十日之累計降雨量未達二00公厘,而南、北勢溪合計流量不 及每秒十五立方公尺,且水庫水位降趨標高一三五公尺並有枯旱徵候時或水庫水 位降達標高一三0公尺時,為進入實施空中人造雨及地面人造雨得可同時實施階 段。 (三)上述(一)、(二)項之作業,詳如「翡翠水庫決定實施人造雨作業時機流程圖 」。
  • 五、本要點之作業方式,區分如下: (一)本局未設地區性地面人造雨站前之作業方式:本局衡酌氣象、水文及水庫水位與 水庫容量後,認有需求時,得商洽中央氣象局支援辦理地面造雨,或簽報市長准 予動用預備金緊急購置地面造雨器材及時實施。 (二)本局自設完成地區性地面人造雨站後之作業方式: 1.天候枯旱符合實施人造雨條件時,由運轉中心操作科值勤人員,與中央氣象局建 立通報專線,簽報局長核准後,遇有適宜之造雨氣象時機,隨即由操作科派遣水 文工作人員配合實施。 2.地面造雨燃燒碘化銀之劑量及時間之始末,應依中央氣象局研判之適宜氣象條件 時間為主,水文及運轉承辦人員應填報造雨作業過程狀況及瓦斯、碘化銀等耗材 存量並分析降雨及水庫進流量,陳報局長核示。
  • 六、中央部門一旦頒布實施人造雨作業準則,悉依其規定辦理。但在未頒布前,如欲實施區 域性空中造雨時,另行協調臺灣省政府及中央氣象局,以聯合實施為宜,需要分擔所需 費用時,簽報市長核定後為之。
  • 七、每次任務完成後應立即展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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