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為表彰負責盡職服務熱忱之駐衛警,特訂本要點。
- 二、凡任職於本局具備左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得列為優秀駐衛警: (一)到局工作連續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者,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成有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四)操守廉潔,足資表率,有具體事蹟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辨重大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七)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優秀駐衛警: (一)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者。 (二)請事病假超過五日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行政處分者。
- 四、經管科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推薦,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提本局考績委員會 審議。
- 五、依本要點獲表揚之優秀駐衛警,應於重要集會中頒給獎牌(狀)或獎品,並給予公假一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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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4-2002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優秀駐衛警表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人字第8820311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