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供水區域內社區用戶自行設置之給水系統,如自行 管理維護確有困難,得依本要則規定申請本處接管。
- 二、本要則所稱社區用戶,係指用戶數在一百以上,共同集資自行設置給水系統間接加壓供 水者。所稱給水系統係指本處配水管至用戶建築線前之管線、水池、水塔及加壓設備等 。
- 三、申請接管社區用戶給水系統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原給水系統竣工圖說(包括電氣、機器等設備,其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 (三)原有管理維護狀況說明書。 (四)用戶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應均含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社區用戶依法組成之社區管理委員會 為代表向本處營業分處提出之。
- 四、申請接管之給水系統,應經本處會同現場勘察,視實際需要提出改善計畫。所需改善工 程費由社區用戶全額負擔,並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於施工前彙收一次繳付,本處代為施工 。如無法一次彙收繳付者,其費用得於一年內均攤,由本處並同每期水費內收取。 前項改善工程完成後,其給水系統之全部設備及管理房(均含土地)所有權均歸屬本處 。如移轉所有權有困難時,應辦理該土地永久無償供本處使用之地上權登記。
- 五、給水系統由本處接管後,各用戶應繳之管理維護費由本處併同水費收取,如有欠繳者, 依本處營業章程規定辦理。管理維護費依本處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定之基準按加壓段數計 收。
- 六、新增用戶之接水,如原給水系統容量不敷供應時,應由該新增用戶另行設置間接加壓設 備。
- 七、本要則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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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094303520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