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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水企字第9020507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本處為輔導水池塔清洗業(以下簡稱清洗業),確保用戶用水安全,特訂定本要則。
  • 二、受輔導清洗業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聘僱左列技術人員:
    技術人員類別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衛生工程員 乙名以上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 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衛生工程、 環境工程、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等相關科 系畢業或經考試及格 具有同等資格領有證 書者。
    勞工衛生安全員 乙名以上 經內政部檢驗合格領 有證書者。
    自來水管承裝技工 (水匠) 乙名以上 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 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 。
    甲種電匠 乙 乙名以上 經電匠考驗合格領有 證書者。
    水質化驗員 乙名以上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 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化學、化 學工程、農業化學、 藥學、醫事技術、公 共衛生等相關科系畢 業或經考試及格具有 同等資格且領有證書 者。
    (二)具有左列各機具儀器者: 工程車:乙部以上 空氣中殘留氯氣測定儀:乙套以上 現場水質檢驗儀器:乙套以上 清管機:乙部以上 抽水幫浦:乙部以上 高壓洗淨機:乙部以上 防毒面具:兩套以上 抽換氣裝備:乙套以上 活動水箱(二頓以上):兩只以上 照明器具(防水防暴型):兩套以上 刷子、水桶等各項清掃用具:全一套以上 各型水閥開關器:乙組以上 前項各種機具儀器應為清洗水池、水塔所專用,並應有適當之貯存場所。
  • 三、清洗業者申請輔導,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
    文 件 名 稱 說 明
    1.申請書(乙份) 依照表格以鋼筆或毛筆填 寫清楚,並加蓋公司及負 責人印章。
    2.營利事業登記證 附影印本乙份,正本驗畢 發還。
    3.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名冊 (乙份) 詳填姓名、籍貫、出生年 月日、學經歷,並照片貼 妥。
    4.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各 乙份) 附資格證明文件及影本二 份(正本驗畢發還)。
    5.身份證影本(各乙份) 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均應繳 身份證影本乙份。
    6.機具儀器明細表(乙份 ) 附有關證件或發票、收據 影本。
  • 四、經本處審查合格之清洗業,由本處發給輔導證及工作人員工作證。
  • 五、輔導證及工作人員工作證如有遺失,應於登報作廢後檢附報紙全份,向本處申請補發, 如有損壞,不堪使用者,可繳回原證書申請換發。
  • 六、經審查合格之清洗業,本處得為左列各項輔導: (一)代訓技術人員。 (二)提供清洗用水設備及飲水安全之宣傳及有關資料。 (三)作業指導及代為檢驗毒性污染物。 (四)提供用水設備不合規定之用戶名冊。 (五)向用戶推荐。
  • 七、清洗業為自來水用戶清洗水池,水塔時,應依本處所訂之「水池、水塔之清洗規範「辦 理」。
  • 八、清洗業之負責人、營業地址、技術人員如有變更或異動,應於一個月內向本處報備。
  • 九、清洗業每月應向本處填送清洗水池、水塔之自來水用戶名冊。
  • 十、違反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一者,本處得撤銷其受輔導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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