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87)府建三字第8702620600號函訂定全文14點
  • 一、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各年度事業預算之編審,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水利會應配合政府政策及業務需要,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統 籌財力資源,於年度開始前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所定任務 ,由各計畫承辦單位分別編定事業計畫及預算。
  • 三、水利會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秉節約原則據以編列,並 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後函送臺北市政府核定。
  • 四、會務委員會審議各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案時,會長及有關人員應列席 說明,如有修正,應按會計科目詳列修正數額及理由。
  • 五、水利會工作計畫內容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各年度事業方針。 (二)灌溉及排水管理計畫。 (三)新建或改善、養護等工程計畫。 (四)會費及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 (五)舊欠費清理計畫。 (六)固定資產之擴充及變賣計畫。 (七)長期借款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八)其他計畫。 前項計畫應注意其作業之完整性,期能得以貫徹預算之實施,並應包 括計畫之目標、內容、實施時間、經費來源。若有專案核定辦理之業 務亦應註明核准之文號。
  • 六、水利會事業預算應配合政府施政計畫以維護工程設施為首要,確保灌 排功能並以加強服務會員目標及嚴密控制各項費用支出為原則,各年 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為: (一)編列年度預算應以開源節流,力求量入為出,收支保持平衡,避免 編列虧絀預算,並應就全部收支通盤妥慎籌劃,得能有效運用,藉 以健全水利會財務。 (二)對預算需求,應依核定之各項工作計畫、需要與其效益分別優先次 序,作為核列預算之依據。 (三)新增項目之計畫內容,應於支出計畫說明提要,詳加敘明。 (四)對各年度消費性支出應先檢討業務性質澈底撙節緊縮核列。
  • 七、水利會事業預算,應通盤考量視財力情形編列,其優先順序如左: (一)已列入政府施政計畫及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須優先施行者。 (二)屬於重要水利工程其他新興計畫,業經核定有案及維護工程計畫者 。 (三)主管機關依法交辦或配合辦理事項,需優先實施者。 (四)屬於法令規定或契約責任須履行者。 (五)屬於經常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六)屬於上年或以前年度計畫,因故須延長或繼續辦理者。 (七)會員或地方機關建議有關灌溉及排水設施,應急待辦理者。 為貫徹計畫與預算之配合,水利會應依內部編組方式設置工作計畫與 預算配合協調織,由會長或總幹事主持,業務主管、主計及工作計畫 主辦人員共同參加就其工作計畫及事業概算,通盤考量、評估審查, 並作成完整記錄備查。
  • 八、水利會收入事項,應參照以前年度實施狀況,及上年度核定預算已執 行情形,考慮自然增減趨勢及其他因素審慎核實編列收入預算,不得 虛列,並應積極整頓開拓自有財源(例如建造物及餘水使用費收入、 利息收入等)俾以充裕經費。
  • 九、預算應按事業計畫進度編製分配預算表並切實執行。
  • 十、水利會支出事項,應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在各年度內能完 成之工作量,秉革新節約原則,配合當前政府農業政策,以促進農業 生產,提昇農村生活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並以改善灌排系統為 重點,其他非當急之務及消耗性支出應撙節編列。
  • 十一、各項支出科目應以工作計畫為依據,不得以上年度預算之有無為基 數籠統增減,凡有統一編列標準者,按其規定計列,無統一編列標 準者應予核實編列並應貫徹零基預算精神深入研討各項工作計畫。 (一)經常性業務經費或消極性費用,除依相關法規辦理事項標準調整 增加外,均應切實檢討減列,不予成長。 (二)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避浮濫,委辦經費、印刷、油料等亦應 撙節檢討緊縮。 (三)各年度汰換車輛應依規定汰換年限編列汰換預算。 (四)各年度事業預算應作週詳完整籌編,避免在年度預算執行時因超 支併決算之事實發生。
  • 十二、預算書內各種度量衡一律採用公制,預算表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
  • 十三、水利會事業預算應依規定完成審議程序後,於六月十五日以前函送 臺北市政府核定。
  • 十四、預算編列標準及內容須依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當年度預算編列標準 列編,編列內容依據統一格式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