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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87)府建三字第8702620600號函訂定全文37點
  • 一、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水利會所列之各項事業收入及事業外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應切實按 照適當科目收納,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均應全款解庫, 列作相關收入科目內處理,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 三、水利會所列之各項事業支出及事業外支出(以下簡稱支出)應遵照核 定計畫秉承革新節約之原則嚴格執行。 年度預算執行之績效、計畫執行之進度及各計畫保留款數額之多寡, 除作為考核執行成果之依據外,並供核列以後年度預算額度增減之參 考。
  • 四、水利會已列預算之計畫應於年度內依預定進度辦理完成,其支出預算 部分,除確實具有符合有關規定外,不得任意流用科目、變更計畫及 進度。
  • 五、水利會事業預算應編製分配預算,收支預算之分配,應於預算實施前 照核定預算金額配合計畫實施進度,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提供預算分配 資料送主計單位彙辦。 各計畫承辦單位提供之預算分配資料,包括計畫實施進度及每期所需 分配金額。
  • 六、水利會分配預算應於年度預算核定後十日內由主計單位彙總編定簽報 會長核定後,函知各計畫承辦及有關單位據以執行。
  • 七、水利會編製分配預算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支出預算均應按時編製預算分配表,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 度分為四期。 (二)收入預算之分配應依核定收入預算數考量其可能收起之時間,就全 年度預算數,依收入來源各級科目編製收入預算分配表。 (三)支出預算之分配應依核定支出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分配。
  • 八、水利會於執行各項計畫,如遇有工作計畫停辦、裁併緊縮或個案計畫 業已執行完成,其原列經費或賸餘經費應即停支或減支,不得移用。
  • 九、水利會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未依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 致原定支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應將已核定分配或以後各期分配之一 部或全部暫停執行。
  • 十、水利會於年度進行中,其支出分配預算內各計畫之實施畫進度及費用 需調整分配時,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理由,會同主計、 財務單位簽報會長核定後,由主計單位就核定變動之有關科目編製變 動後預算分配表,分函各計畫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據以執行。
  • 十一、水利會於年度進行中,支出分配預算在同一計畫(四級科目)內各 用途別科目經費之流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流用,每一明細科目全年度流入流出 數額在核定預算數百分之二十以內,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 料及敘明理由送主計單位編製科目流用表,簽報會長核定後據以 執行。 (二)前項科目流用情形應依科目順序填具經費流用表,附入當月份會 計報告,並於決算內附編「科目流用表」俾利建設局查核。
  • 十二、預算科目流用之限制: (一)事務費、工作站辦公費、員工自強活動費、特別費等,及其他訂 有一定比率所編列之預算科目不得流入。 (二)各項工程管理費不得流入。 (三)各項工程費及依契約或其他特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四)正式人員用人費用不得流入,非經專案報准,不得流出。
  • 十三、水利會預算科目流用最遲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以免影響辦 理年度決算工作。
  • 十四、收支預算各科目(四級科目以上)如因法令規定或業務實際需要, 且有妥善可靠財源或財源確實減少必須增減預算時,應敘明理由列 表專案提會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併入決算辦 理。 前項預算增減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辦理完成,以免影響辦理年度 決算工作。
  • 十五、水利會預算內所列各項營繕工程及購置設備經費,於年度開始後, 應依各計畫之實施進度於期限內執行完成,不得延至會計年度將屆 終了時倉促發包採購,其費款支付期間,應與工程及採購進度相配 合。如有延遲,應進行檢討。 前項營繕工程及其用地依規定比率編列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應 參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辦理,並 受施工費與補償費結算之限制,不得超支。
  • 十六、水利會執行工程預算,應切實照預算所定計畫用途及條件辦理發包 。 前項工程預算如屬政府補助者,其因變更設計增加預算,應循原核 定程序辦理完成後始得為之。
  • 十七、水利會所收各項收入,除政府指定特定用途之款項外,不得存入未 經核定之金融機構。
  • 十八、水利會已列預算之各類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 目列帳。
  • 十九、水利會之保管、預收、代收、暫收等款均應存入總收支戶,不得挪 用。
  • 二十、預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所定經費為限,並 應隨時注意清理。
  • 二十一、收入預算財源如有短收時應即檢討支出預算內可暫緩支出項目, 酌予緩辦,以減少支出。
  • 二十二、長期借款之舉債均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 二十三、固定資產擴充除水利工程外,其餘之擴充應受核定預算之限制, 但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得由會長依業務實際需要調整之 。
  • 二十四、各項經費之支付除週轉金外,應以支票為之。
  • 二十五、水利會各項經費支付之時限,除緊急事項應隨到隨辦外,普通事 項之付款,自接到付款單據至簽開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不得 超過五日。
  • 二十六、水利會有關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之會計憑證,非經主辦主計人 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 二十七、水利會有關設定負擔或發生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動產、不動產之 買賣契約,非經主辦主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 生效力。
  • 二十八、員工預借薪津最高以一個月薪資所得額為限,並應自次月起按月 收回,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預借旅費應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收 回歸墊。
  • 二十九、水利會有關員工待遇經費,應先由總務單位依規定支給標準列冊 送人事單位審核其職級薪津額相符後,再送主計單位核計相符後 始得動支。加班誤餐費及出差旅費並應嚴格審查。
  • 三十、各類獎金應按規定核實發給。
  • 三十一、水利會原預算及追加預算之各項經費,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尚未 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出,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 任,經主辦主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得延至七月十日截止支付。 前項支出屆期仍未能償付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辦 理保留。
  • 三十二、資本支出預算如全部(已發生債權)未執行或一部分未執行,應 另填資本支出預算保留資料,並於年度結束二十天內,由主計單 位彙會有關單位,依規定審核簽報會長核定後,列入年度決算內 附註說明,始得轉入次年繼續執行。
  • 三十三、水利會對於同一單據如須分別列為二個以上會計科目登帳,而憑 證無法分填者應填具支出分攤表分別黏貼於各該出帳科目之保存 憑證內。
  • 三十四、項收支科目均已固定編號,所有預決算及會計報表均應列明。
  • 三十五、水利會下列經費,得報臺北市政府核准後,再提經會務委員會議 追認。 (一)緊急或災害搶修。 (二)核定之補助工程案。
  • 三十六、動支意外事故損失準備時,應專案報臺北市政府核准後辦理。
  • 三十七、為期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之執行,均能符合有關規定,切實執 行起見,建設局每年應作不定期之檢查與輔導工作,其檢查與輔 導方式、日期等由建設局視業務實際需要另予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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