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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14112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本府主管之公用事業及其他經指定審議 之公共運輸事業費率,特設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 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報請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出之交通運輸費率案。 (二)審議本市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及其費率案。 (三)審議本市煤氣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天然瓦斯費率案。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計處長兼任,置幹事五人,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辦理 本會幕僚作業。
  •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開會時,應視審議之費率,邀請相關勞(工會)、資(公會)以及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
  • 六、本會審議之各項事業費率案,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初核後,送請本會審議。
  • 七、本會決議事項,逕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程序辦理。
  •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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