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本府主管之公用事業及其他經指定審議 之公共運輸事業費率,特設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委員 十六人,任期三年,由本會報請市長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代表二人。 (九)學者專家七人。
- 三、本會任務如左: (一)審議本市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交通運輸費率案。 (二)審議本市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自來水費率案。 (三)審議本市煤氣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天然瓦斯費率案。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計處長兼任,置幹事五人,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辦理 本會幕僚作業。
- 五、本會審議之各項事業費率案,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初核後,送請本會審議。
- 六、本會決議事項,逕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程序辦理。
-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八、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 九、本會之外聘委員、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編列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1-2002
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0861700號函核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