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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323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及服務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 規定,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協助中小企業利用中央設置之輔導體系與資源。 (二)協調相關金融機構或基金提供中小企業融資與協助。 (三)協調相關機關(構)提供優惠條件,鼓勵中小企業投資及參與本市公共建設。 (四)協調相關機關解決中小企業營運及土地使用等問題。 (五)運用資訊設施並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網站,增進各項輔導與服務資 訊之交流。 (六)輔導中小企業成立互助合作組織,擴大企業交流。 (七)辦理講習、訓練或觀摩等活動。 (八)洽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提供指導與諮詢服務。 (九)傳達政府政令及各項輔導措施,並提供相關之資訊。 (十)辦理有關機關之委辦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服務事項。
  •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執 行長一人由建設局主管業務科長兼任,並置業務人員八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主 管機關調用五人至七人、聘(僱)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兼任副執行長,依規定辦理輔 導服務業務有關及相關幕僚作業。
  • 四、為輔導及服務需要,本中心得洽請臺北市工業會、商業會、會計師公會、中小企業協會 及其他工商團體進駐本中心服務,並得邀請中央及本府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企業界 代表研議推動輔導及服務事項。
  • 五、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本中心延聘之專家、學者出(列 )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 七、本中心設置於臺北市政府(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北區一樓)。
  • 八、本要點得依需要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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