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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1001
全部
民國 76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76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99407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掌理營運業務之規劃、票證之管理發售及營收績效之計核等事項。 二、機務科:掌理機械業務之規劃、車輛機械工具之選購審驗及修護績效之檢核等事項。 三、料務科:掌理汽車材料及油料之採購,倉儲供應等事項。 四、財務科:掌理財務調度、財產購置、保管、金錢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等事項。 五、總務科:掌理文書印信檔案事務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六、調度管理室:掌理各站線車輛人員之調配(度)管理及站務人員各項加給獎金之請頒 轉發暨有關行車人員安全措施等事項。 七、稽查室:掌理行車業務之稽查、督導及行車安全措施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副主任、秘書、視察、專員、業務督導員、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稽查、調度員、站長、站務員、工務員、料務員、辦事 員、雇員、料務助理員、工務助理員、站務助理員。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雇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等事項。
  • 第 7 條
    本處之下設修理廠,置廠長、副廠長,修理廠之下設保養場,置場長及物料庫,置庫長, 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處員額內調用。掌理車輛保養維護材料保管收發等事項。
  • 第 8 條
    本處之下設職工訓練班,置班主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處員額內調用。掌理職工專業 訓練等事項。
  • 第 9 條
    本處為實施工務中傷病急難救治工作得設醫務所,置護士,並得約聘醫師。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室主任(含人事室副主任) 六、修理廠廠長。 七、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2 條
    本處為維護營運安全需要,得商請警察局設置駐衛警察隊。
  • 第 13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乙表由本處定之 ,報請交通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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