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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849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426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中心、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交通規劃科:掌理交通管制工程、道路交通改善工程之規劃及交通資料調查、蒐集、 分析等事項。 二、管制設施科:掌理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事項。 三、工務科:掌理各項工程之發包、簽約、監工、考工、檢驗、估驗、計價、驗收及結算 等事項。 四、交通控制中心:掌理交通電腦號誌控制及維護等事項。 五、工程隊:掌理交通管制設施及號誌設備之裝設、維修等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中心、隊事 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副隊長 、副工程司、分析師、股長、分隊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管理師、設計師、助理 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保養場,其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任
    副 處 長 簡任
    總 工程 司 簡任
    主 任秘 書 薦任
    副總工程司 薦任
    科 長 薦任
    隊 長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主 任 薦任 交通控制中心主任、秘 書室主任。
    秘 書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辦理。
    正 工程 司 薦任
    副 隊 長 (一) 由副工程司兼任。
    副 工程 司 薦任
    股 長 薦任 四 (六) 技術性股長由副工程司 或幫工程司兼任。
    分 隊 長 (三) 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 兼任。
    幫 工程 司 薦任 十四
    分 析 師 薦任
    工 程 員 委任 十六
    科 員 委任 內二人得列薦任。
    設 計 師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本職稱三人與管理師之 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管 理 師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助理工程員 委任
    助理設計師 委任
    助理管理師 委任
    辦 事 員 委任
    書 記 委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本職稱二人及一般科員 之尾數一人與人事室科 員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科 員 委任
    合 計 一一0 (十一)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四、科長、隊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轉陳 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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