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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42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中心、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交通規劃科:掌理交通管制工程,道路交通改善工程之規劃及交通資 料調查、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 管制設施科:掌理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事 項。 三 工務科:掌理各項工程之發包、簽約、監工、考工、檢驗、估驗、計 價、驗收及結算等事項。 四 交通控制中心:掌理交通電腦號誌控制及維護等事項。 五 工程隊:掌理交通管制設施及號誌設備之裝設、維修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科、 室、中心、隊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秘書、正 工程司、副隊長、副工程司、分析師、股長、分隊長、幫工程司、工程員 、科員、管理師、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工程員、辦事 員、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保養場、其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 調兼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副 處 長 簡 任
    總 工 程 司 簡 任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副 總 工 程 司 薦 任
    科 長 薦 任
    隊 長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第八職等辦理。
    主 任 薦 任 交通控制中心主任、秘書 室主任。
    秘 書 薦 任
    正 工 程 司 薦 任
    副 隊 長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副 工 程 司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四 (九) 技術性股長由副工程司或 分析師或幫工程司兼任。
    分 隊 長 (三) 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 任。
    幫 工 程 司 薦 任 一四
    分 析 師 薦 任
    工 程 員 委任或 薦 任 一六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設 計 師 委任或 薦 任
    管 理 師 委任或 薦 任
    助 理 工 程 員 委 任
    助 理 設 計 師 委 任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辦 事 員 委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合 計 一一二 (一三)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科員 (薦任) 等職 稱中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 四 科長、隊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 政府交通局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台北市政府交通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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