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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7
全部
民國 9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 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承 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其中八人由本府交通局、工務局、警察局、法規委員 會、台北市監理處、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公私立大專院校、汽車駕駛 員職業工會各推薦一人擔任;其餘六人由交通局基於實際需求酌予聘任具 法學、汽車工程、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消費者保護等素養之學者專家擔任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 3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鑑定組: 肇事現場之勘測及蒐集事證、肇事事實之調查分析及鑑定、鑑定意見 書之製作與鑑定及覆議會議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二 調查組: 肇事現場處理、調查、報告及鑑定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三 外事組: 涉外案件筆錄之製作與翻譯及會場通譯事項。
  • 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技正、組長、組員、技士、書記。
  • 第 5 條
    本會置會計員,由交通局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局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委員 薦 任
    委 員 (十四)
    秘 書 薦 任
    技 正 薦 任 一 (一) 內技正一人由公路主管機關派 查。
    組 長 (三) 一 調查組組長、外事組組長 由警察主管機關派兼。 二 鑑定組組長由技正兼任。
    組 員 委任或薦任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 計 一○ (二十)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8 條
    本會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邀請有關機關或專業人 員列席提供意見。
  • 第 9 條
    本會聘 (派) 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定,報請台北市政府交 通局核定;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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