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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905947400號函;並自89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 鄰地區土地之聯合開發計畫,特設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除由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秘書長及本府秘書長兼委員並 任召集人外;委員分設二組,審理省、市轄區聯合開發案件,由左列人員組成之(如附 件): (一)第一組(臺灣省轄區部分)置委員十八人: 由省府掌管聯合開發業務副秘書長兼委員並任副召集人,省府財政廳廳長、建設 廳廳長、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交通處處長、地政處處長、臺北 縣縣長及本府工務局局長、財政局局長、交通局局長、捷運工程局局長、捷運公 司籌備處處長、捷運工程局掌管聯合開發業副局長,另聘請都市計畫、地政、交 通運輸、建築工程類科學者專長各一人(所聘學者專家委員中至少須一人為臺灣 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一人為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兼任委員,審理臺 灣省轄區聯合開發事項。 (二)第二組(臺北市轄區部分)置委員十八人: 由本府掌管聯合開發業務副秘書長兼委員並任副召集人,本府財政局局長、工務 局局長、交通局局長、捷運工程局局長、主計處處長、地政處處長、捷運公司籌 備處處長、捷運工程局掌管聯合開發業務副局長、工務局都市計畫處處長、工務 局建築管理處處長及省政財政廳廳長、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交通處處長,另 聘請都市計畫、地政、交通運輸、建築工程類科學者專家各一人(所聘學者專家 委員中至少須二人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兼任委員,審理臺北市轄區聯 合開發事項。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三、第一組、第二組委員會下分設第一、第二專案小組,先行審查重大、複雜之聯合開發事 宜,由左列人員組成,其下並由相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工作組(如附件)。 (一)第一專案小組(臺灣省轄區部分)由省府建設廳廳長、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局長、 本府捷運工程局掌管聯合開發副局長、捷運公司籌備處處長及第一組委員會專家 學者委員等八人為成員,並由省府秘書長指定其人一人為召集人。 (二)第二專案小組(臺北市轄區部分)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掌管聯合開發副局長、捷運 公司籌備處處長、都市計畫處處長及第二組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等七人為成員, 並由本府秘書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 四、本會設秘書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負責綜理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二人,由省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捷運處副處長及 本府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副處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省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捷運 工程處及本府捷運公司籌備處與捷運工程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執行幕僚作業及連繫協 調事項(如附件)。
  • 五、本會職掌如左: (一)聯合開發基地評選。 (二)審查聯合開發計畫書。 (三)其他經交議之聯合開發相關事宜。
  • 六、本會會議視聯合開發事項提案情形不定期舉行。聯合開發審查案屬省、市共同性質者, 由省府秘書長及本府秘書長共同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聯席第一組委員共同審理;屬個 案性質者,視聯合開發基地所在轄區,由省府秘書長或本府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分 別召集各該組員審理。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七、本會審議及討論案件,應依會議方式進行,非有第六點規定應出席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 上之出席不能開會,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機關或申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亦得邀請其他 相關機構、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九、本會會議審查通過之聯合開發計畫案,第一組及聯席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應陳報省府主 席同意暨本市市長核准,而第二組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應陳報本市市長核准後,續依聯 合開發程序辦理。
  • 十、本會委員、秘書組及工作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研究費或交通費 。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在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會自任務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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