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工;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 第一處:掌理捷運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用 地規劃、其他運輸系統、營運規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配合規劃 ,及研考等事項。 二 第二處:掌理有關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車道、廠站等之土木、 建築、景觀等之規劃、設計、材料規格、施工規劃、施工計劃、概算 編擬等事項。 三 第三處:掌理車輛設備、廠房設施、電力供需、號誌電訊之規劃、設 計、採購、安裝、測試及概算編擬等事項。 四 第四處:掌理工程之發包、訂約、施工管理、工程物料採購、儲運、 工程概算進度控制等事項。 五 第五處:掌理土地開發基地規劃及評選、效益評估、用地取得、細部 計畫、研訂開發計畫、建築設計、聯合開發基金管理、權益分配、投 資管理及公有不動產租售、與其他經營管理等有關事項。 六 品保中心:掌理品質保證、品質管制、各項成品測試及材料試驗、價 值工程及安全衛生等事項。 七 資訊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規劃、有關應用系統開發與應用,設備 之操作、維護、資料處理,以及其他資訊、表報、檔案之建立與管理 事項。 八 財務室:掌理財務計畫之研擬、財務調度、財務管理、成本分析、工 程保險及出納等事項。 九 路權室:掌理用地取得、拆遷協調、費用發放及路權之管理等事項。 十 公共關係室:掌理公共關係、對外宣導、新聞聯繫、社會協調、公眾 服務等事項。 十一 秘書室:掌理法規、文書、印信、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負責處理工程技術事項;副總工程司四 人襄理之。
- 第 5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專門委員、秘書、技正 、正工程司、專員、課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助理工 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視察、股長、課員、辦事員、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第 7-1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 8 條本局得視個別工程施工需要,設施工單位,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局得視特別業務需要,報經台北市政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 第 10 條本局得聘請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 派 三 總 工 程 司 簡 派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派 一 副 總 工 程 司 簡 派 四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 十職等辦理。 處 長 薦派至 簡 派 五 主 任 薦派至 簡 派 四 品保中心、資訊中心、財 務室、路權室。 薦 派 二 公共關係室、秘書室。 副 處 長 薦派至 簡 派 五 副 主 任 薦 派 四 品保中心、資訊中心、財 務室、路權室。 專 門 委 員 簡 派 三 秘 書 薦派至 簡 派 三 技 正 薦 派 二一 內七人得列簡派。 正 工 程 司 薦 派 三六 內十二人得列簡派。 專 員 薦 派 一一 課 長 薦 派 一○ (三二) 兼任 (三二) 人由專員或 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副 工 程 司 薦 派 九五 幫 工 程 司 薦 派 一五三 課 員 委派或 薦 派 四六 工 程 員 委派或 薦 派 七四 助 理 工 程 員 委 派 一四 辦 事 員 委 派 四二 書 記 委 派 一八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一 副 主 任 薦 任 一 視 察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五 課 員 委任或 薦 任 一一 辦 事 員 委 任 三 書 記 委 任 二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專 員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三 課 員 委任或 薦 任 七 助 理 員 委 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 記 委 任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二 課 員 委任或 薦 任 三 助 理 員 委 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 記 委 任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合 計 六○四 (三二)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員、課長、課員 等職稱指定其中四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 本局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現職雇員四人,仍以原職稱 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第 12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處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局長指定出席人員。
- 第 13 條本局於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全部完工後適當時機裁撤之。
- 第 14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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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6001
(廢)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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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發布廢止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