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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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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發布全文15條暨編制表;同時廢止民國56年11月4日發布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單位及員工;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處:掌理捷運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用地規劃、風險管 理,與其他運輸系統、營運規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配合規劃,及研考、編訓等 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有關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車道、廠站等之土木、建築、景觀等之 規劃、設計、材料規格、施工規劃、施工計畫、概算編擬等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車輛設備、廠房設施、電力供需、號誌電訊之規劃、設計、採購、安裝 、測試及概算編擬等事項。 四、第四處:掌理工程之發包、訂約、施工管理、工程物料採購、儲運、工程概算進度控 制等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研訂開發基地聯合開發發展計畫、聯合開發基金管理及其他聯合開發計 畫書核定公告前有關事項。 六、品保中心:掌理品質保證、品質管制、各項成品測試及材料試驗、價值工程及安全衛 生等事項。 七、資訊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規劃、有關應用系統開發與應用,設備之操作、維護、 資料處理,以及其他資訊、表報、檔案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八、財務室:掌理財務計畫之研擬、財務調度、財務管理及成本分析等事項。 九、路權室:掌理用地取得、拆遷協調、費用發放及路權之管理等事項。 十、公共關係室:掌理公共關係、對外宣導、新聞聯繫、社會協調、公眾服務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掌理法規、文書、印信、出納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負責處理工程技術事項;副總工程司四人襄理之。
  •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專門委員、秘書、技正、正工程司、專 員、課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雇員。
  •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視察、股長、課員、辦事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1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課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得視個別工程施工需要,設施工單位,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局得視特別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 第 10 條
    本局得聘請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等
    副 局 長 簡 派
    總 工 程 司 簡 派
    主 任 秘 書 簡 派
    副 總工程 司 薦派至 簡 派
    處 長 薦派至 簡 派
    主 任 薦派至 簡 派 一、品保中心、資 訊中心、財務 室、路權室。 二、品保中心、財 務室主任(原 為財務計畫室 主任)之職等 ,在「丁、地 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 規定前,暫以 薦派第九職等 至簡派第十職 等辦理。
    薦 派 公共關係室、秘書 室
    副 處 長 薦派至 簡 派
    副 主 任 薦 派 品保中心、資訊中 心、財務室、路權 室。
    專 門 委 員 簡 派
    秘 書 薦派或 簡 派
    技 正 薦 派 二一 內七人得列簡派
    正 工 程 司 薦 派 三六 內十二人得列簡派
    專 員 薦 派 一一 內一人辦理法制業 務
    課 長 薦 派 一0 (三一) 一、兼任三一人由 專員或副工程 司以上人員兼 任。 二、內一人辦理法 制業務。
    副 工 程 司 薦 派 九五
    幫 工 程 司 委派或 薦 派 一五三
    課 員 委 派 四六 一、內十五人得列 薦派。 二、內二人辦理法 制業務。
    工 程 員 委 派 七四 一、內二四人得列 薦派。 二、本職稱薦派官 等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 之八」未規定 前,暫以薦派 第六職等辦理 。
    助 理工程 員 委 派 一四
    辦 事 員 委 派 四二
    雇 員 僱 用 一八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副 主 任 薦 任
    視 察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課 員 委 任 一一 內四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稱之尾數二人與課 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辦 事 員 委 任
    雇 員 僱 用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課 員 委 任 內三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稱之尾數一人與工 程員之尾數二人合 併計給)。
    助 理 員 委 任
    雇 員 僱 用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八」未 規定前,暫以薦任 第九職等辦理。
    股 長 薦 任
    課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助 理 員 委 任
    雇 員 僱 用
    合 計 六0四 (三一)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處長。 六、主任。 七、其他經局長指定出席之人員。
  • 第 13 條
    本局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全部完工後適當時機裁撤之。
  •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 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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