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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02900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複審大眾捷運系統營運事故肇事原因及其責 任,特設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事故複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初審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事故調查報 告後,認有必要提送複審之事項。 二 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對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鑑定有異議,經交通局複 審認有必要提送複審之事項。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負責工程業務之副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交通局報請市長就左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二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代表一人。 三 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一人。 四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五 土木、電機、自動控制及營運管理等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六 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七 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 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九 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十 交通局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者, 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由交通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 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主席,正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公推一人為主席。
  •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並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說明。
  • 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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