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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84)府人一字第84051622號函核定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複審大眾捷運系統營運事故肇事原因 及其責任,特設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事故複審小組 (以下簡稱本 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本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初審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事故調 查報告後,認有必要提送複審之事項。 (二) 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對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鑑定有異議,經交通 局複審認有必要提送複審之事項。
  •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負責工程業務之副秘書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交通局報請市長就左列 人員聘 ( 派) 兼之: (一)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二)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代表一人 (三) 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一人。 (四)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五) 土木、電機、自動控制及營運管理等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六) 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七) 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 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九) 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十) 交通局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 動者,得隨時改聘 (派) 補足原任期。
  •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由交通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 五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六 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主席,正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 七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八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並請有關單位派 員列席說明。
  • 九 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 十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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