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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5670800號函核定訂定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案件之評定、協調及費率 審查,特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獎 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甄選及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除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共十六人,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府交通局代表二人。 (八)專家、學者八人。
  •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獎勵民間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停車場及其他公共設施附建停車場地點之協調與擇定 事項。 (二)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申請案之審議評定事項。 (三)公(市)有土地以租賃方式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其租賃期限之審定事項。 (四)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遭遇困難之協調事項。 (五)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所獎勵停車場建設之營運費率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之推動事項。
  • 四、本委員會置幹事四人至六人,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行政 及議事等幕僚作業。
  • 五、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開會時除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相關 主管應列席說明外,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簽報 市長核定後,交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
  • 七、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九、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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