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48210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應都市動態成長,健全市區道路空間合理有效使用, 管理及辦理道路使用申請案件審查與研究工作,依「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 市道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設置臺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都市發展局副 局長兼任,委員十九人,由發展局局長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1)都市空間規劃專家學者二人。 (2)都市設計學者一人。 (3)交通規劃學者二人。 (4)文化藝術界代表二人。 (5)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二人。 (6)本府民政局副局長一人。 (7)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8)本府教育局副局長一人。 (9)本府工務局副局長一人。 (10)本府交通局副局長一人。 (11)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12)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 (13)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 (14)本府新聞處副處長。 (15)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 前項(1)-(5)款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時由發展局局長另行遴選之,其連任以一 次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另審議案 件涉及特殊狀況需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參與審議。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其有關幕僚作業,由都市發 展局指派人員兼辦之。為求審議之時效,無爭議之案件可由執行秘書代為決行,並定期 向本會報告。
  • 四、本會之職掌如左列: (1)審議市區道路使用申請案件。 (2)使用費、保證金收取審查事宜。 (3)相關道路空間活動使用之研究事宜。
  • 五、本會開會時間視需要由主任委員核定,並得敦請本府相關首長出席指導暨請有關人員列 席。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車馬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都市發展局依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