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公車運輸業健全發展,定期檢討公車營運成本及督 導改善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服務品質,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 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置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八)交通部代表一人。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十)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聯管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十二)學者專家六人。 前項本府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本府以外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聯營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事項。 (二)民眾申訴聯營公車行車服務優、劣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處理事項。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評鑑事項。 (四)定期檢討聯營公車營運成本及票價事項。 (五)聯營公車單位營運服務補貼案之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提昇聯營公車服務品質之督導事項。
- 四、本會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處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 本府財政局、交通局、勞工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聯管委員 會分別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五、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有關業務。
-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七、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工作小組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430163900號函自104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