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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91073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公車運輸業健全發展,定期檢討公車營運成本及督 導改善臺北市公民營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特設置臺北市聯營公車 服務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督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聯營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事項。 (二)民眾申訴聯營公車行車服務優、劣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處理事項。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評鑑事項。 (四)定期檢討聯營公車營運成本及票價事項。 (五)聯營公車單位營運服務補貼案之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提昇聯營公車服務品質之督導事項。
  • 三、督導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六人。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聯管委員會)代表一名。 (五)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九)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十)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督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交通局第三科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本 府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勞工局、交通局及聯管委員會 相關人員派兼。
  • 五、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有關業務。
  • 六、督導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七、督導小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工作小組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八、督導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 九、督導小組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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