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計程車從業人員之權益,改善營運環境,提昇服務 品質,特設置臺北市計程車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九人,由 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勞工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交通局局長。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七)計程車團體代表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未擔任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機關首長或計程車團體代表列席。
- 四、本會之任務為提供下列議題之諮詢指導: (一)增進計程車從業人員與消費者權益。 (二)改善計程車經營環境。 (三)提昇計程車服務品質。 (四)其他有關計程車權益事項。
-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 ,由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兼任,負責幕僚作業。
-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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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02900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