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得依規定僱用交通助理人員協 助交通警察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 前項人員配置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並受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之指揮監督。
- 三、交通助理人員所需之薪酬、制服、裝備、訓練等費用,由警察局編列預算或由交通局在 相關經費下支應。
- 四、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由警察局會同交通局組成甄審小組公開甄選之。
- 五、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以契約訂之,期間為一年,期滿後如因工作需要,得以續約。 但有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僱。
- 六、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交通稽查工作時,應受交通警察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 七、交通助理人員之管理、訓練、督導、考核由警察局辦理。
-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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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3
臺北市政府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77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77)府警交字第26083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