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交通業務有關機關權責劃分明確,便於協調配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交通局及其所屬機關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掌理左列事項: (一)交通運輸政策之策訂、審議。 (二)交通運輸系統建設計畫之策訂、整合、規劃、審議。(十五公尺以下計畫道路除 外) 。 (三)交通運輸改善計畫之策訂、規劃、審議。 (四)交通建設審議督導委員會(計畫成立)及道安會報幕僚作業。 (五)交通管制設施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維修。 (六)幹道路型及槽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七)交通管理之規劃、執行。 (八)交通教育、宣導之策劃、執行。 (九)停車場作業基金之保管、運用。 (十)公有停車場之規劃、設計、興建、管理與維護。 (十一)交通資料之調查、建立、更新、維護。 (十二)汽車運輸業管理。 (十三)公共運輸管理、稽查、運量調查。 (十四)路政、車輛動員及監理業務。 (十五)觀光及國民旅遊業務。 (十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十七)汽車駕駛訓練。
- 三、本府其他與交通業務有關機關權責劃分事項如附表「臺北市政府交通業務權責劃分表」 。
-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或各有關機關,對權責劃分有爭議時,簽報市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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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3-6
臺北市政府交通業務有關機關權責劃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77)府交三字第29726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