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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8)北市交三字第882140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輔導並規範 參與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080 智慧型叫車轉接系統 (以下簡稱本 系統) 之計程車無線電台,及確保使用本系統叫車乘客之搭車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系統之服務範圍包括台北市及台北縣。
  • 三 參與本系統者,以依法取得台北監理處 (以下簡稱監理處) 核准並領 有北區電信監理站核發之無線電台執照之計程車無線電台為限。
  • 四 本市計程車無線電台請加入本系統,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 申請書。 (二) 計程車無線電台所屬駕駛人名冊乙份。 (三) 計程車無線電台駕駛人與該電台之契約書或切結書影本。
  • 五 辦理本系統所需設置經費及運作維護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 六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台,應以契約書 (或切結書) 規範下列事 項,以管理簽約之駕駛人與車輛: (一) 對於簽約之駕駛人,應嚴格篩檢其素行。 (二) 督導簽約之駕駛人於營業時應穿著制服,保持儀容整潔,不抽煙、 不吃檳榔。 (三) 督導簽約之駕駛人對其所有之車輛,非經監理機關核准,不得交予 他人使用。 (四) 嚴格管理簽約駕駛人之車輛,其品牌標識應清晰,不得懸掛其他品 牌車頂燈,禁止加裝窗簾、黏貼不透明隔熱紙。 (五) 督導所有車輛前座椅背應加掛隨車服務卡,並附公司名片及乘客意 見回函,俾供乘客索取。
  • 七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台,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異動清冊: (一) 駕駛人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本府警察局 ( 以下簡稱警察局) 及監理處備查。 (二) 車輛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警察局及監理處 備查。
  • 八 有關本系統叫車轉接比例,由本局參考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台及相關 單位意見定之。
  • 九 對於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台簽約之駕駛人及車輛之查核,以欄 檢方式,由台北市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於執行計程車無線電檢查時,一 併查核。 監理處應每月彙整前項查核結果,分送警察局、交通局及參與之計程 車無線電台。 本局應每月彙整計程車無線電台之乘客申訴案件及乘客意見回函,分 送警察局、監理處及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台。
  • 十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台如有違反本要點及汽車運輸業管理相關 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轉接至該計程車無線電 台之叫車比例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台如有發生危害乘客搭車安全事件,本局 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該計程車無線電台一年以上之期間參與本系統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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