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輔導並規範 參與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080 智慧型叫車轉接系統 (以下簡稱本 系統) 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確保使用本系統叫車乘客 (尤其婦女) 之搭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系統之服務範圍包括臺北市及臺北縣。
- 三 參與本系統者,以依法取得臺北市監理處 (以下簡稱監理處) 核准並 領有北區電信監理站核發之無線電臺執照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為限。
- 四 本市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加入本系統,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計程車無線電臺所屬駕駛人名冊乙份。 (三) 計程車無線電臺駕駛人與該電臺之契約書或切結書影本。
- 五 辦理本系統所需設置經費及運作維護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 六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以契約書 (或切結書) 規範下列事 項,以管理簽約之駕駛人與車輛: (一) 督導簽約之駕駛人於營業時應穿著制服保持儀容整潔,不抽煙、不 吃檳榔。 (二) 督導簽約之駕駛人對其所有之車輛,非經監理機關核准,不得交予 他人使用。 (三) 嚴格管理簽約駕駛人之車輛,其品牌標應清晰,不得懸掛其他品牌 車頂燈,禁止加裝窗簾、黏貼不透明隔熱紙。 (四) 督導所有車輛前座椅背應加掛隨車服務卡,並附公司名片及乘客意 見回函,俾供乘客索取。
- 七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對於本府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 查核有下列情形之駕駛人,不得讓其參與本系之派車服。 (一)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 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刑確定者 。 (二) 曾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 十六條妨害風化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 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 八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異動清冊: (一) 駕駛人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本府警察局及 監理處備查。 (二) 車輛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提報異動清冊二份,分送警察局及監理處 備查。
- 九 有關本系統叫車轉接比例,由本局參考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及相關 單位意見定之。
- 十 對於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簽約之駕駛人及車輛之查核,以攔 檢方式,由臺北市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於執行計程車無線電檢查時,一 併查核。監理處應每月彙整前項查核結果,分送警察局、交通局及參 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 本局應每月彙整計程車無線電臺之乘客申訴案件及乘客意見回函,分 送警察局、監理處及參與之計程車無線電臺。
- 十一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違反本要點及汽車運輸業管理相 關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轉接至該計程車無 線電臺之叫車比例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參與本系統之計程車無線電臺如有發生危害乘客搭車安全事件,本 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該計程車無線電臺一年以上之期間參與本系 統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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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8)北市交三字第88220117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1點
(原名稱:臺北市計程車無線電臺參與○八○智慧叫車轉接系統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計程車無線電台參與○八○智慧型安全叫車轉接系統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