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3095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設臺北市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委員 十七人至十九人,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交通局局長 (五)警察局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捷運工程局局長 (八)衛生局局長 (九)新聞處處長 (十)主計處處長 (十一)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及召集人指定之人員。
  • 三、本會報職掌如下: (一)研議協調督導執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 (三)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業務。
  • 五、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其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開,並承本會報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報有關 事務;執行秘書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就下列 人員聘兼之,其中府外人員任期二年,府內人員隨職務調整異動之: (一)土木或交通工程學者二至三人。 (二)中華民國道路協會專家代表一人。 (三)中華民國運輸學會專家代表一人。 (四)台北市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會專家代表一人。 (五)中華民國汽車安全協會代表一人。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 (七)本府工務局副局長一人。 (八)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 (九)本府交通局副局長一人。 (十)本市停車管理處處長。 (十一)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十二)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十三)其他由工作小組召集人指定之適當人員。
  • 六、工作小組職掌如下: (一)研擬或審議有關本市交通改善工作之整體規劃與設計事項。 (二)有關案件之先行審查、分析、研究事項。 (三)有關本市交通工程、交通設施及交通改善之調查及會勘事項。 (四)就有關案件擬具具體意見,提供本會報審議事項。 (五)有關本會報交辦案件之研究執行事項。
  • 七、工作小組置幹事八至十人(兼任)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審查及交通執法、交通工程、停車 管理、土木工程等議案初審事項。
  • 八、本會報及工作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 九、本會報及工作小組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報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本會報各項會議決議案除有關機關採納執行外,並得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