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二、目的:灌輸交通法令激勵駕駛道德,提振守法精神,促進交通安全。
- 三、召集原因及對象: (一)定期講習: 1.本市汽車駕駛人於一的內有違規肇事紀錄一次以上,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記點者。 2.遇有道路交通法令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時,得對汽車駕駛人實 施講習。 (二)臨時講習: 1.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業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後發照前得予實施。 2.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如有重大違規情事或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予實施。 3.慢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得視實際情形實施。 4.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視實際情形實施 。 5.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執業前,得予實施。
- 四、辦理講習機構: (一)定期講習: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邀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臨時編組辦理。詳如附件一之(二)。 (二)臨時講習:除考照發照前之講習由臺北市監理處辦理外,餘均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辦理。
- 五、實施要點: (一)講習時間: 1.定期講習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2.臨時講習以一至二小時為原則。 (二)講習次數: 3.定期講習:每月實施二十天為原則,得視實際情形增加。 4.臨時講習得視實際情形定之。 (三)講習次數: 借用臺北市監理處禮堂或指定適當場所辦理。 (四)講習方式: 1.定期講習:採集體方式,每月講習對象以當月違規肇事者為原則,其他原因者另 行分期辦理。 2.臨時講習:採集體或個別方式辦理。 (五)定期講習,依臺北市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定期講習作業注意事項實施。如附 件二之(二)。 (六)講習內容: 1.定期講習: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領,車禍預防及肇事處理與交 通安全重要措施或車輛保養及故障排除。 2.監時講習:交通法令、交通安全圖片或放映有關交通安全影片。
- 六、講習經費: (一)定期講習: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有不敷時逕向交通部申請 補助。 (二)臨時講習: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監理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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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4-3
(廢) 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府交三字第8900394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