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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交三字第8803929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 臺北巿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為獎勵促進 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以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各汽車 運輸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公會) 及各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 (以下簡 稱工會) 所屬會員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為限。
  • 三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最近二年內在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二) 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三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但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連續三年以上,得不受同一服 務單位之限制。 (三) 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四) 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五) 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合於前項規定之申請人超過獎勵名額時,以設籍本市之汽車運輸業及 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為優先,擇優獎勵之。
  • 四 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前點第一項之規定自行選拔後向所屬之公會報名, 或由職業汽車駕駛人逕向所屬工會報名,經各公會及工會初審合格後 ,送交通局會同有關單位遴選之。
  • 五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由交通局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局、 勞工局、新聞處、各公會及工會,並邀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組織優 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依年度計畫 決定各車種駕駛人受獎名額,並就被推薦之駕駛人擇優遴選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六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 每年七月起組織遴選委員會,決定選拔相關事宜。 (二) 各公會及工會先行辦理初審,並依遴選委員會決議之截止日期,將 合格人選送交通局轉請有關單位查核其違規紀錄及前科。 (三) 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布,並擇期 表揚。
  • 七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 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及獎金。 (二)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得另頒給「優」字榮譽標識。 (三) 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子女獎助學金。 (四) 每人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五) 免收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一人參觀本市市立動物園、兒童育樂 中心 (不含太空劇場) 、美術館、天文科學教育館 (不含立體劇場 、宇宙劇場) 等之門票 (優待期間以自當選年之次年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並由交通部發給憑證以資辨識) 。
  • 八 當選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未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之條件或該年在省市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當選者,應予註銷本市當 選資格,所發給之獎狀獎金等財物並令其繳回。
  • 九 經遴選表揚已領有「優」字榮譽標識之各屆優良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嗣後如受吊 (扣) 銷、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 並令其繳回「優」字榮譽標識。
  •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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